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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启用信息系统记录防火检查等情况的通告
来源: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网站 | 作者: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网站 | 发布时间: 2024-07-11 | 185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原文网址链接:http://bj.119.gov.cn/xfjy/site/article/1034263

各单位:

根据法规规章规定,结合本市消防非现场监管工作实际,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:

一、防火检查等情况的记录要求

《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》(市政府令第310号)第十条规定: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;不能及时消除的,应当采取防范措施,确保安全;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,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。第三十条规定: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按照规章授权,市消防救援总队要求,自2024年7月1日起,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保密单位除外)通过“安全生产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(企安安)”中规定的内容,并按照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61号)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频次(机关、团体、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,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)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。未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防火检查情况的单位,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
二、上线运行“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”

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建设了“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”(网址:http://111.206.218.229/xfjgfw-xfjg/#/entity/home),自2024年7月1日起,面向社会单位上线运行,单位可通过该系统使用以下服务功能:

(一)消防设施停用报告。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,可以通过系统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。

(二)火灾隐患整改报备。社会单位将内部防火检查、消防设施检测、预案演练等自主管理活动中发现的火灾隐患,以及制定的整改措施、整改期限、安全保障措施等信息自愿通过系统报备的,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隐患时,若系统记录与现场情况相符,对报备的隐患一律不予行政处罚。

(三)“风险+信用”等级评价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风险、信用有关信息后,系统将自动评价出的单位“风险+信用”等级。消防救援机构结合等级为单位提供针对性的管理指导服务,对风险低、信用高的单位无事不扰,加强柔性执法。

以上功能的系统操作方法见《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操作手册》(附件)。

特此通告。